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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0 00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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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0203503910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44 條
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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